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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广州市统一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部门。为方便社会和群众了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职能,获取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信息,享受网上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办理服务与互动交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秉承“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原则,高度重视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注重用户需求调研,并将工作职能与用户需求紧密结合,不断地优化升级改造网站建设。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作为“部门形象宣传的金名片,为民服务的主平台,行业信息数据的输出地”。
1.同时加入质监信息宣传的栏目,实现质监工作宣传方式的转变,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重点突出特种设备、检测资源、行政许可的信息资源,按照移动应用的表现方式重新组合和展现给公众用户,
3.满足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关于质量等有关信息便捷获取的需求,为提升质监服务水平提供助力。
1、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管理广州市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部门。
2、为便于社会和群众了解质量技术监督职能,获取质量技术监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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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坚持“以用户为中心,服务至上”的原则,高度重视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注重用户需求的研究,将工作职能与用户需求紧密结合,不断优化升级网站建设。
2、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作为“部门形象宣传的金名片”。
3、为民服务的主要平台,行业信息数据的输出地”,
4、开通了质监信息、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在线服务、行政复议、质监业务、网上问政等栏目。
问题一:如果已经申请并受理了行政复议,是否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答:您好!这是不可以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部门行政复议活动存在的错误应该怎么救济呢?
答:您好!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部门行政复议活动存在的错误通常有两种救济方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